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云埔处字〔2019〕第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六)、(十)、(十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在经营上述厄瓜多尔虾和花生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无法从感官上识别厄瓜多尔虾的挥发性盐基氮和花生仁酸价(以脂肪计)(KOH)存在不合格问题,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销售。(二)涉案的厄瓜多尔虾和花生仁销售出去之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反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三)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时,当事人已经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厄瓜多尔虾和花生仁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39元;2、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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