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建罚20170019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建造西栅水处理厂,并未组织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工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并对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55019元,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广明罚款775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7 |
决定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人防办)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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