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656****18X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459号 |
| 案号 | (2019)苏0508执恢4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5233.61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支付律师损失费51705元。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科泰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张六萍、张建新、凌晓红、李志祥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有权对坐落于苏州市干将西路489号1-706室的房屋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人民币1150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56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泰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张六萍、张建新、凌晓红、李志祥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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