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孙芙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25118-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3931号 |
| 案号 | (2018)苏0508执19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23 |
| 发布日期 | 2018-09-0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贷款本金14994296.30元,利息315625元,罚息2436733.57元,复利228469.35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215700元。 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泰工贸有限公司、张建新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544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本院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