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孙芙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25118-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6民初1311号 |
| 案号 | (2017)苏0506执49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31 |
| 发布日期 | 2018-01-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宝利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借款3600000元,并给付截至2016年12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68610元、复利59744.9元及之后按照年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宝利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52151元。 三、被告苏州百华物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璐、池永香对被告苏州宝利元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584元,由被告苏州宝利元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百华物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璐、池永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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