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孙芙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656****18X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1891号 |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8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 发布日期 | 2017-11-0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信联保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795438.06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信联保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94431元。 三、被告苏州市冠南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信联保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信联保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黄晓洁、邵春燕对被告苏州市信联保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30元,减半收取28265元,由被告苏州市信联保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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