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孙芙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25118-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虎商初字第01092号 |
| 案号 | (2016)苏0505执203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9-29 |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含罚息)497250元。(暂算至2015年7月31日,之后利息、复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80545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2元,由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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