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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17〕4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标注“LONGINES”手表3只,标注“TAG”的手表3只;三、罚款12443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6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丁存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