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二市监行处字〔20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第四条第四项“不再收取燃气安装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第五章第五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限电视初装费”之规定,政府已于2013年7月24日明令禁止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收取燃气安装费。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50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8 |
决定机关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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