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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675****54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115民初1279号
    案号 (2020)鄂0115执2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向原告康凯支付垫付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5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涂国华、刘彩霞、罗炜、湖北汉口精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大厨房超市有限公司、湖北汉口精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自对上述垫付款及利息中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不能向原告康凯清偿部分的1/7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受理费24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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