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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675****54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3民初608号
    案号 (2020)鄂0503执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7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元(已交744元,应退还22元),由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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