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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工罚字〔2020〕第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卢书军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3000元(叁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4
    决定机关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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