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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39****4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4558号
    案号 (2022)豫0184执5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5-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段占锋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第五年度的商铺委托收益共计282529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叶玲献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第五年度的商铺委托收益75091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平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第五年度的商铺委托收益2745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瑞锋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第五年度的商铺委托收益80808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喜亮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第五年度的商铺委托收益25855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广义、蔡学珍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第五年度的商铺委托收益43635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7、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连红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第五年度的商铺委托收益30238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8、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时绍山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第五年度的商铺委托收益3972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9、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程远2020年3月10日至…因文字限制,不能写完,以申请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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