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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39****4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9029号
    案号 (2022)豫0184执1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梅海峰A馆1层257号商铺2020年度的委托经营收益133.666元及利息(以133.6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梅海峰A馆1层257号商铺2021年前三季度租金38.118.42元。三、被告郑州华商汇控股有限公司应对判决书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梅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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