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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延州烟处[2017]第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责令当事人闫西亚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中华(细支)0.9条公开销毁,同时决定对当事人闫西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将无专门标识的SESE(MENTHOL硬绿)2条、GRAND(Super)1条、Monday1条、CORSET(Superslims)3条、CORSET(Superslims)4条、CORSET(Superslims)4条、MAC18条、鸭绿江4条、龙峰(6mg)8条、大同江(白)1条,共计10个规格46条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2、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企业进货总额人民币1782.57元的10%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78.26元(壹佰柒拾捌元贰角陆分整);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人民币86.31元的20%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7.26元(壹拾柒元贰角陆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5
    决定机关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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