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延州烟处[2016]第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
行政处罚内容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当事人闫西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企业进货总额人民币1107.70元的10%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10.77元(壹佰壹拾元柒角柒分整)。 2、将无专门标识的外国卷烟ESSE卷烟 1条予以没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4-29 |
决定机关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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