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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车立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0956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松民初字第713号
    案号 (2016)黑0109执00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9
    发布日期 2017-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车立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续综义工程款401,714元、鉴定费24,000元,上述合计425,714元。二、驳回原告续综义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6元、(原告续综义已预付),由被告黑龙江省车立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龙江省车立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续综义该款项,本院不另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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