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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257****602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622民初551号
    案号 (2020)闽0622执1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2014年7月8日胡伟与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 二、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伟购房款264 575元、专项维修基金4800.4元、契税15 999.54元、房产证费用550元、土地证费用863.21元、合同备案费1440元及违约金(以288 228.1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6.4元,减半收取计3433.2元,由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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