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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257****602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622民初276号
    案号 (2020)闽0622执1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方木顺、李晓玲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云霄县莆美镇马山村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B区7栋D12号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以全部购房款413 1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方木顺、李晓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93元,减半收取计2346.5元,由方木顺、李晓玲负担1564元,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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