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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257****602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622民初271号
    案号 (2020)闽0622执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方跃城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云霄县莆美镇马山村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A区7栋D10号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以全部购房款234,6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方跃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8.9元,减半收取计1,434.45元,由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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