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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规罚〔20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在古运河以东、周庄河西支路以西、东风河以北建设855地块商业楼东侧门卫及南侧门卫。现经查实,东侧门卫、南侧门卫未批先建,其中东侧门卫建筑面积11.92平方米,南侧门卫建筑面积14.85平方米。经研究,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802元;罚款人民币3747.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4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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