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和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2259****82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3民初2202号 |
案号 | (2021)皖1203执20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和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1277252元,本息合计2927725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以后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按照年利率5.25%计算,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7.87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车洪前抵押的财产【位于太和县太亳路东侧望和新城1号楼378铺合计60户不动产(详见抵押物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太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76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186元,由被告太和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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