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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256****25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2民初2673号
    案号 (2021)湘0112执3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同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唐康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何俊、易立秋股权转让款7 992 000元及违约金181 616元(后续违约金自2020年6月10日起,以欠付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汉唐源新兴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南同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前述债务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何俊、易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同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汉唐源新兴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 138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33 1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何俊、易立秋负担71 736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同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汉唐源新兴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唐康宋共同负担61 402元;反诉费36 5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同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汉唐源新兴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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