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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678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民终2204号
    案号 (2019)湘0112执2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0-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55 961.52元、履约保证金5万元、质保金46 582.28元,逾期利息42 100元,共计594 643.8元;并以552 54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标准自2018年6月22日起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质保金327 482.7元,利息83 835.6元,合计411 318.3元;并以327 48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自2018年6月22日起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 3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 379元,由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 854元,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本院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茶亭建筑公司与汉联国际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汉联国际铜官环保能源产业基地综合楼预制管桩工程已经完工,双方一直未办理验收手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工程验收合格日期为2016年2月17日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汉联国际公司应于2017年2月17日前向茶亭建筑公司支付质保金327 482.7元,但是汉联国际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月息1.5%的标准向茶亭建筑公司支付利息,因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汉联国际公司向茶亭建筑公司支付质保金的利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汉联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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