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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少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44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深仲裁字第1635号
    案号 (2018)粤03执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罚息(罚息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的标准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6,40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款申请人已预付,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五、第一被申请人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的,申请人有权对第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西湖花园裙楼商场二层101(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269979号)、西湖花园裙楼商场二层205(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269984号)、西湖花园裙楼商场211(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2G00269986号)房产被拍卖、变卖、折价后的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产的处置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二被申请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继续清偿; 六、第二至第九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申请人追偿。 第一至第九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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