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红开环罚字〔2021〕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针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5 |
决定机关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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