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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有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2676****9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2168号
    案号 (2017)浙0481执1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红狮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以借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2)公告费65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诉讼费28264元,执行申请费22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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