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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润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2557****28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特316号
    案号 (2019)新2325执恢3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疆润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30日前返还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的借款本金1790000元,利息165113.56元,律师代理费70000元,共计2025113.56元,同时按照月利率15.75‰承担本金1790000元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陈国荣、罗玉凤自愿为上述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与新疆润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国荣、罗玉凤于2019年4月1日经奇台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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