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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90066****44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8439号
    案号 (2019)川0191执4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粟厚番(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4820元及延迟利息(延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26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6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6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6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6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6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6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粟厚番(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89元;三、被告胡鹤龄、李佩芸对被告四川泰通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鹤龄、李佩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泰通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粟厚番(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元、保全费829元,由四川泰通运输有限公司、胡鹤龄、李佩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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