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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任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153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海商初字第01471号
    案号 (2014)嘉海执民字第02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26
    发布日期 2014-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0元,支付利息334200元(暂计至2014年9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被告海宁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许金水、许金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宁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许金水、许金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167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同上。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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