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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任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153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海商初字第01470号
    案号 (2014)嘉海执民字第02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03
    发布日期 2014-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宁市金虹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为173614.56元;此后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此款,由被告海宁市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底前付清。 二、被告海宁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张利妹、许华杰对被告海宁市金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4188元,减半收取12094元,由被告海宁市金虹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海宁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张利妹、许华杰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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