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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新市海州区弘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269****600P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辽0921执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9-0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闫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自2015年3月15日起以本金50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止;自2015年2月5日起以本金10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之后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本金9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自2015年2月5日起以本金100万元按合同约定利率10‰及逾期罚息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 被申请人闫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万元。 被申请人阜新市海州区弘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6951元,由被申请人闫爽、阜新市海州区弘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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