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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中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MA****7H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9130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9中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2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用296.74万元(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自2019年9月1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3%计算);二、若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可以就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其持有的江苏彤明公司8.68%股权,对应出资额计10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819元,由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负担70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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