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中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GTP7H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1531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2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于2020年6月30日前共同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长顺合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投资款本金196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用626.17万元(1960*13%/365*897=626.17)(暂计算至2020年3月3日,之后资金占用费用以19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义务,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长顺合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拍卖、变卖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3.4782%比例股权,所得价款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长顺合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受偿;三、原告自愿放弃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涉。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554元,由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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