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MA****7H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4714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6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杭州乔贝盛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254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99852.04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杭州乔贝盛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保全保险费35000元和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三、若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杭州乔贝盛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就被告丹阳文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质押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杭州乔贝盛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4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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