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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瑞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529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6275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9
    发布日期 2018-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忠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4900万元,利息916402.57元,罚息3553181.34元,复利152350.61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无锡忠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490953元。 三、被告王刚、孙怿红对被告无锡忠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忠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最高本金限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无锡忠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有权就被告无锡忠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苏锡路490号1-24幢房屋(锡房权证字第BH1000840888-1号、BH1000840888-2号、BH1000840888-3号、BH1000840888-4号、BH1000840888-5号、BH1000840888-6号、BH1000840888-7号、BH1000840888-8号)及位于无锡市扬名镇梁中村国有土地使用权(锡南国用(2004)字第135号)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其中房产最高债权限额795万元,土地最高债权限额3005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364元,减半收取156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182元,由被告无锡忠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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