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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5395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4民初1978号
    案号 (2019)京0114执54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截至2019年1月22日的借款本金4 508 114.04元,及利息172 547.27元、罚息(含复利)873.94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含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律师费 55 483.14元; 三、被告赵元元、王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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