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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志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2167****15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21民初1591号
    案号 (2020)皖1021执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受让款本金9500000元、截止2017年3月27日的利息1239231.77元,以及自2019年3月28日起,以9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0001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5000元; 三、若被告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内以被告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房地产权证:歙私房字第28016号、歙房字第2013018700101号,土地证:歙国用(2010)第28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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