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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志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561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549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2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9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4月30日按月利率1.68%计算利息,此后按照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8500元; 三、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贸易有限公司、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民州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宇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吴文革、余晓英、王瑜、叶菲、凌宇航对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420元,由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贸易有限公司、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民州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宇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吴文革、余晓英、王瑜、叶菲、凌宇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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