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328L0****14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328民初920号 |
案号 | (2019)黔0328执19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杰借款本金人民币171.2万元及利息(其中:1、借款本金56.2万元,从2015年10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2、借款本金40万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3、借款本金40万元,从2015年9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4、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5、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5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6、借款本金5万元,从2016年6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 二、被告张双全在位于湄潭县湄江街道滨江豪苑11栋2单元401室住房一套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131.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杰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4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940元,由被告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双全连带负担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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