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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7)0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5
    决定机关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