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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税稽罚〔202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取得广州龚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年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东莞市仙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宝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和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凯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市如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锟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发票并非其本人开具,属非法取得,仍接受上述24份发票并做相关账务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了广州龚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年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仙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宝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和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如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锟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虚开发票。 2、你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了你公司接受上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3、你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资料,证实你公司已将上述业务进行入账处理。 4、你公司的财务经理张仁生加具意见并签名加盖了公章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确认了你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已在费用科目列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实。 5、你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财务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的《委托书》1份。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5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