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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市监案〔2016〕5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农资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结合本案案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8
    决定机关 松阳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法定代表人 曹小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