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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游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66****63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403民初1846号
    案号 (2018)皖0403执8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南市永大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贷款本息11119787.32元,违约金1350578.97元(2017年3月16日以后的违约金以11119787.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共计12470366.29元; 二、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2014)277号)中约定的作为抵押物的机器设备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合肥市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官胜、被告谢宝团、被告林游辉、被告林华情对判决主文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合肥市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官胜、被告谢宝团、被告林游辉、被告林华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南市永大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22元,由被告合肥市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官胜、被告谢宝团、被告林游辉、被告林华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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