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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游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42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徐商初字第00190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2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6-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723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景坤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2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20元,由景坤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中超控股垫付,景坤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超控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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