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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广昭市监处〔2022〕5108112200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决定机关 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陶云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