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沛一柯餐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1MA****FF1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0680号 |
| 案号 | (2020)苏0581执160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熟沛一柯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金人民币32.75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55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江苏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常熟支行营业部,账号:11020251090****473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98元,由被告常熟沛一柯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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