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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笪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804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124民初2200号
    案号 (2017)皖1124执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93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24日以112010.25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9月1日以16693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16935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2元,由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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