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一稽罚[2019]192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嘉楠湾分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6807693.28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7033991.21元。经审核你单位提供的2015年-2017年账簿资料及记账凭证,同时按销售面积分摊占地面积和开发成本进行计算,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2016年度:(1)按销售情况分摊土地面积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05281.79元,已申报缴纳101900.61元,少缴纳3381.18元;(2)按销售面积应结转开发成本65121551.07元,申报结转开发成本68199384.75元,多结转开发成本3077833.68元。2、2017年度:(1)按销售情况分摊土地面积应缴纳土地使用税55246.83元,已申报缴纳27543元,少缴纳27703.83元;(2)2017年销售收入为340833845.2元,已申报销售收入315742002.31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5091842.89元;(3)按销售面积应结转开发成本357985566.9元,申报结转开发成本329090994.52元,少结转开发成本28894572.38元;(4)预收收入应为127899680元,申报134294664元,销售收入340833845.2元,申报315742002.31元,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应调减13401911.06元,而申报调减10252940.37元,少调减3148970.69元。综上所述,你单位少缴纳土地使用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偷税行为;你单位2016年度多列支开发成本行为及2017年少列收入和成本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继松的询问笔录3份;2、你单位2015-2017年基本户银行流水;3、你单位相关的财务报表及申报表;4、你单位2016-2017年销售一览表;5、你单位相关的明细账;6、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政发〔2007〕50号)第五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土地使用税31085.0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542.51元;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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