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0256****69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4325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1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勤生支付货款453436.68元,并以375751.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7685.2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金凯新型墙板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勤生(反诉被告)返还工程款233950.79元; 三、驳回原告刘勤生(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江西金凯新型墙板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10元,诉讼保全费4320元,合计15230元,原告刘勤生承担400元,被告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225元,被告江西金凯新型墙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2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97元,由被告江西金凯新型墙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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